土地永久性转让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土地只有使用权、出租权,转包权。这些权利的使用期限都不能够超过规定的范围。但土地是国有的,转让的只有使用权,而使用权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有不同年限的,不存在永久性转让的。
土地转让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
3、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5、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