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每人360元,政府补助标准550元,医保参保费总计910元;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每人17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550元,医保参保费总计72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