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能,只要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1、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待遇有三个部分产假,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
3、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