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60天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规章如下: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
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到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置,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相关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网点自行领取;
(1)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薪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