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6、律师事务所函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8、担保函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