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二、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资金需要数额;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