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刘某夫妻承包经营生产资料,朱某以个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给刘某进货,剩余款项被刘赌博输掉。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该笔借款被视为刘某个人债务,判决由刘某偿还,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信用社现以朱某与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存在四种意见:一是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是定案证据,对债权人的利益要保护,应判决由刘某偿还,朱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谁立据谁偿还,应判决由朱某偿还,刘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应由院长以发现离婚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借款由朱某与刘某共同偿还;四是判决由立据借款人朱某偿还,至于朱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律师分析:
案件中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用于夫妻承包经营。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现双方离婚,判决由刘某清偿此笔借款。此判决只是在双方中确定债务的最终负担问题,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信用社可以向朱某和刘某主张权利,朱某不得以法院生效判决已将借款判为刘某个人债务为由来对抗信用社。朱某清偿借款后,可以按离婚时的生效判决向刘某主张权利。
一、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依据是什么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