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有关的增值税税额中的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即企业可以将其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所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对于企业转出的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消费者,无法将其作为应税销售计入销售额。而对于因转出货物或劳务而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不符合规定扣除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需要将此部分进项税额从扣税总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的期间予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符合规定扣除的进项税额调整会对企业的价值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转出货物或劳务时,需要认真核算相关的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第二款 _x000D_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