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但是,通篇《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发现,用人单位拒付工伤医疗费使工伤职工连最起码的医疗救治都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如何约束用人单位。甚至部分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还规定: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费。
上述的规定,更让用人单位有空子可钻,干脆把此包袱扔给工伤职工。虽然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后要求工伤医疗费,但总是“远水救不了近火”。遇此困境,选择一般的工伤赔偿途径维权既无法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也不能对用人单位这种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
根据经验,转变思维方式,从行政监管入手,解决此困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相关机构等伸出援手,往往可以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