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在《宪法》中早就规定了平等权,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宪法》,在国际潮流的驱动影响下,我们先后签署了二十几个人权公约,使得我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是指人生来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人身权、生命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当然其中也包括了婚姻自由、性自主权。
既然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并不认为它是一种病态而存在,那么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有权利和异性恋者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做到社会的正义。这个社会是由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构成的,要做到社会的正义,我们必须要无差别的对待社会中的各种群体,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维护社会秩序
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他们对婚姻的渴望没有与大多是公民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并没有造成大多数居民的困扰。同时,同性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响应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他们由于不能生育,缓解了我国人口压力,应该得到承认。
在这些方面,对同性婚姻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工作、学生,给他们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对他们的心理形成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减少了他们心中不安的情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人身权法律意义
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每个人都被当作了人看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体和手段。这一进步促进了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而民法人身权制度为这种进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断促进这种进步。
法律规定人身权制度,一方面为人身权提供具体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于提倡对人身权的尊重、对人本身的尊重,这种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权利人自身的。
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人身权为人们彼此相处划清了边界。自由止于权利。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个人自由的发展,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同时,于任何权利一样,人身权也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这种限制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来源于社会资源稀缺性的限制。社会由人组成,而人身权正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同时,每个人都希望尽量多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权利加以适当拘束。比如,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个人都需要有所收敛。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本身是稀缺的。第二,来源于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有时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时则以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本来面目出现。
比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但是不能在公共场所完全裸露自己的身体。又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主权,但是,不到一定年龄这种权利不能行使。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一方面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各国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考虑,因此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存在差异。再比如,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姓名、法人决定自己的名称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第三,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比如,人的身体会老化,人的生命会结束,权利主体对身体权、生命权的行使会受到影响。比如,自然人出生时其就享有姓名权,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时,必须等到一定年龄。再比如,婚姻自主权需要民事主体达到一定能够年龄才能行使,这种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限制,更主要还是人自身生理机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