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海南一男子王某持斧故意砍杀三人。9月16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
1990年3月29日6时许,罪犯王某与其妻蔡某琼在原儋县那大镇家中,因该用谁的姓名办理自建房屋产权证一事发生争执和厮打。住在东侧隔壁的蔡某琼的妹妹蔡某英听见争吵声后,来到王某家门口敲门劝架。王某在与蔡某琼继续争吵时,拿起一把斧头砍击蔡某琼的头部等处数下,致蔡某琼死亡。
随后,王某走出家门,持斧头砍击蔡某英头部,致蔡某英死亡。蔡某英的丈夫叶某夏上前抢夺王某手中斧头时,也被王某持斧砍中头部等处数下,后叶某夏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王某逃离现场后,先后逃至海安、徐闻等地藏匿,2007年潜回澄迈金江镇打工时,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根据以上事实,海南一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刑事判决。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其死刑,海南一中院于9月16日上午在海口市将罪犯王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一、叔叔被撞身亡侄子获赔的案例
2020年9
月,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
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徐州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64万余元。
法院审理:原告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