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以要求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多年拖欠工资进行支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费差额如何举证?
加班费差额的举证方式如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1)应当由劳动者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比如工资单、考勤卡。(2)如果劳动者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由单位掌握,那么单位应当提供。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员工离职前2年内的工资单备查。如果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若劳动者没有保留工资单,则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两年的工资单,劳动者只能获得就这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部分。风险提示】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部分劳动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以为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亦应被认定为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这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何举证证明加班时长?
证明加班时长:1、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不能充分举证加班的事实,只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2、请注意用人单位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加班的情形,如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且由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劳动者加班,应遵守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流程,否则,“加了班也是白加班,不能获得加班工资”。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风险提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加班费计算方法如何规定?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风险提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债务人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1、已清偿债务。债务人可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结算协议等作为已清偿债务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凭证最好备注用途是还款。2、债权人转账是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则应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依据银行转账记录提起诉讼,债务人可能会抗辩该银行转账是双方之间其他经济往来,例如是债权人偿还此前债务人出借给其的借款或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的货款等债权债务。风险提示:书写借条、借据的注意事项:借条、借据应载明出借主体和借款主体,否则日后对借贷双方主体存在争议时,会增加举证难度。尤其是对于在借条、借据上签字的主体而言,风险非常大,如果借条、借据没有载明借款主体,法院一般会认定签字的主体为债务人,或构成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