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法: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起算不存在问题;
2、附加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之日起计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计算刑期;
4、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督执行时,虽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仍被剥夺;
6、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期,而不是假释期满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