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北兵马司胡同;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8号;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西晓市街16号;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34号;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5号楼;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3号;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2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源路翠园西街;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9号;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7号;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17号;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1号;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关2号;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30号;北京市平谷区府前大街25号;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新西路50号;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富乐北里23号;北京市延庆县新城街96号;北京市燕山区燕房路24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黄庄北。具体的办理时间可以打电话咨询。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