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偿吗?
是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第七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也规定,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基于这样的立法理念,为最大限度保障请求权人的利益,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得到赔付的。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问题,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