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债务人就已查封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债权人。房屋被查封后,其物权属性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仅是一种程序上的保障力,而不具有实体上的优先性和支配力,查封行为本身不应当阻碍当事人行使除处分财产或使财产价值受到贬损之外的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