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低价处理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条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下:
1、客观上,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一定的有害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如下:
(1)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具有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主观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具有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对债权人债权有害的心理状态。
一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罚行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将无效,从而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有下列悄悄形式之一的,撤销权消除:
(1)是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是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