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 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 等处理权,在受赠与方明知未经得夫妻共同同意的 情况下而接受赠与,则未同意的配偶有权要求法院 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受赠与方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