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一、主犯与首犯的区别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这里,专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他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如果有几个主犯,应当根据他们参加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量刑轻重上,有所区别,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