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基本养老保险:3175元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463元
2、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3、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基本养老保险:17317元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7317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