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立案管辖可以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这三个机关受理立案的案件各有不同,公安负责一般的刑事案件,除了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检察院负责有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法院负责受理自诉案件,包括纯自诉案件、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