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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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各单位需要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并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签章批
各有关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签章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二、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983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延伸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提取、使用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并确定年度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

因此,2019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需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率、贷款利率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而言,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结语: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签章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983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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