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具体上班时间为上午8~12点。下午2点30~5点30。因地区不同。其具体的时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每年元旦、情人节、除夕、五一劳动节以及国庆节等特殊的日子。婚姻登记照常办理。结婚证办理需要携带的证明: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户口本(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局工作职责(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工作。(十二)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承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批并管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组织福彩发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慈善福利基金,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