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水平为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