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主体是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人,挪用相关单位的资金,资金起步标准为一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是进行营利活动,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且未超过一万元但是用于非法用途,侵犯了资金使用权,主观上是故意,即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