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婚生子女户口的疑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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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户口登记程序。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上户口手续相对繁琐。父母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合法收养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等同,只有解除关系后才会失去地位。继子女与继父母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一、非婚生子女户口应该怎么上?
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报户口,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如果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报生的,需提交亲子鉴定;随母报生的需要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然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即报户口。
《民法典》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只是上户口手续会繁琐一些。
1、提供婴儿的父亲、母亲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亲子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延伸阅读
结语: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可以通过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解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受到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保护。对于养子女和继子女,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收养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虐待或歧视。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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