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1、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
2、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4、移交到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