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房屋经纪人员不能够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去对外承接各种经济业务以及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取服务佣金时应该实行明码标价;经纪机构应该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信息等各种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