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下列事项不得鉴定为国家秘密:
(1)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泄露前已经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5)其他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第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第五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第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