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行拒绝,都要组织听证。另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限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是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出发,既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注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民主程序的建设。听证尽管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不可以使行听政的。我国行政处罚中,现在只有对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行政相对方可以要求听证。行政相对方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也就是不管是行政拘留前还是后都可以提出复议。如果复议不予拘留的,只要复议机关、原处罚单位或人民法院确认原处罚决定违法即可要求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