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在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之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对于“法轮功”破坏家庭、危害练习者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稳定、非法敛财等问题,就已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们通过多种途径要求政府处理 “法轮功”组织。一些受害者家属、新闻工作者和科学家在新闻媒体上揭露、批驳了“法轮功”危害社会的行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