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 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 (市房管局 市公安局 )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 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 , 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 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 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 四、购房入户条件: (一) 购房价值条件。 1、 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100万元以上 (含 100万元) 。 2、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60万元以上 (含 60万元) 。 3、 滨江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80万元以上 (含 80万元) 。(二) 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 3年内不能交易。 (三)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六、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 (一)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三)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以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七、办理购房入户程序: (一) 申请人持购房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 、契税完税凭证、 已付清全部贷款或全部房款证明和 《杭州市“购房入户”报名登记表》 。 向杭州市 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提出确认购买住宅申请,由其审核后并开具《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 (二) 申请人凭《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户籍入杭手续。 八、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购买房产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外地人购房入户区域范围 一、钱江新城区块所辖范围为:东至钱塘江北岸,南至钱江四桥东侧(中河高架接口),西至秋涛路,北至钱江二桥西侧(艮山西路);扩大区块东至和睦港,南临钱塘江,西至钱江二桥,北至规划钱江路。 二、杭州经济开发区所辖范围为: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 三、滨江区所辖范围为:滨江区规划范围。还有总房价也有要求的。必须达到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根据地区不同有差别)。 除了滨江、下沙其余不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