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比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恶意收购时,不将手中的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恶意收购的目的。2、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实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而起到抵御恶意收购的作用。3、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制度。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董事会的稳定。因此,通过授权董事会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可以作为反收购策略被采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