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法院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另外,关于新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新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39条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和准许延长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审法院准许当事人原调查取证的申请并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