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方式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三日内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者足额缴纳申请费用;登记机关向申请者发送书面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或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法律依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
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
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