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对商品房预售负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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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开发建设投资已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5%并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抵押关系终止等条件。符合条件的预售房地产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出口许可证》。预售房地产的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金融机构收取,并由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进
房地产开发商应确保其公开展示的预售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文件的真实性。(二)预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金融机构收取,收取预售资金的金融机构是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三)预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资金监理机构,将预售资金划转出让人。未经项目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理机构不得直接向出让人转账。项目监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理机构未对项目进行监理,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4)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预售房地产买卖合同。(5)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地产交付受让人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当于预售房地产价格0.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在10日内将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不含利息)全部退还给受让人,并支付房地产价格10%的违约金。
受让人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天,开发商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格0.03%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的,开发商或者受让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照该面积差价的购买价款补足或者退还价款。二是商品房预售条件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买家需要承担比平时更高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商品房预售。预购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转让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2)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3)除还清地价外,开发建设投资已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5%,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核。(4)房地产开发商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5)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经批准出口的,还应当发给《商品房出口许可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开发商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延伸阅读
结语: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需要确保预售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并委托金融机构收取预售资金。预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资金监理机构,将预售资金划转出让人。未经项目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理机构不得直接向出让人转账。此外,房地产开发商还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预售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地产交付受让人使用。如果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地产交付受让人使用,每逾期一天,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当于预售房地产价格0.05%的违约金。如果开发商未在10日内将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不含利息)全部退还给受让人,并支付房地产价格10%的违约金,受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开发商。如果开发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转让,则受让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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