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三、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对根本未出资或出资后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限期缴纳或交还,如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还回的,其他股东可以以股东决议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