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式如下: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管制的刑期同时计算执行,管制期满解除,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监禁、拘役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