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拥有居住权,与户藉有何关系?

律师回答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户口本并不意味着拥有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有效设立时间从登记时开始。
户口本不意味着有居住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延伸阅读
居住权的法律保障及适用条件
居住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范围内合法居住的权利。在法律上,居住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和限制。首先,居住权通常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确保人们有权在自己的住所中居住,并享有相应的隐私和安全。其次,适用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居住资格、租赁合同的约定、房屋安全和卫生标准的符合等。此外,居住权还可能受到土地使用权、产权和租赁权等其他权益的制约。总之,居住权的法律保障及适用条件旨在平衡个人的居住需求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人们能够在合法、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居住。
结语:在法律上,户口本并不意味着拥有居住权。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当事人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此外,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后,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从登记时开始生效。居住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范围内合法居住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它的适用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居住资格、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房屋安全和卫生标准的符合等。总之,居住权的法律保障及适用条件旨在平衡个人的居住需求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人们能够在合法、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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