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2)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得及不及时、记载得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3)《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最主要的作用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不动产权证对于不动产权所有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拥有了不动产权证,那么就意味着相关的权利人是可以随意处置不动产,所以,在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就应当及时办理登记的手续。
一、房屋他项权证在哪里领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会向抵押人发放他项权证,抵押人去领到他项权证后,交给放款银行,就可以等银行放款。房屋他项权证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抵押人身份证、抵押人婚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他项权证审批书等。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他项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