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转换规则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出借人提供了借贷合同、给付贷款的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借款人如果否认借款成立并生效,或者主张出借人未履行贷款义务,则需要对此进行举证,此时,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转由借款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_x000D_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_x000D_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