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在学校意外受伤老师是否有责任
如果与学校没有关系,是无法预见的,且学校进行及时的施救,那么学校和老师就没有责任。
具体案例:在四川某中学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发生一起意外受伤事件。课间休息时学生杜某与同学打羽毛球,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手中所持有的羽毛球拍竟然脱臼了,在随羽毛球飞出去之后,落在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梁某面部,造成梁同学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学生跟老师反馈之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梁某先后送至当地二家医院进行急救。最终医院诊断,梁某左眼球破裂并导致摘除,初步判断大概属于七级伤残。
随后的第二个月,梁某家长跟学校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梁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杜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9万余元。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校对杜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活动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
专业律师了解到案情后分析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梁某致伤,完全系杜某过错所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梁某与杜某家属双方协商赔偿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晖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学生课间在学校意外受伤老师是否有责任方面的知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请上晖律网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