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1日,《合法移民和家庭平衡法案》(LegalImmigrationandFamilyEquity,LIFE法案)对K类非移民签证进行了修正,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美国公民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通过此次修改,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K-3和K-4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来完成他们的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K-3和K-4签证的主要好处之一在于,如果美国公民正在替其配偶和小孩申请近亲移民,那么其配偶和小孩可以早几个月进入美国与家人团聚。
要获得K-3签证,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的配偶,并已经向移民局递交了亲属移民申请,并且公民海外配偶签证申请(I-129F)已获得批准。该表格将会由美国移民局寄往结婚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如果美国公民和配偶在美国境内结婚,则是对外籍配偶现居住地有管辖权的美国领事馆。;
K-4签证是签发给K-3签证随从受益人的。
K-4签证申请人必须是K-3签证申请人或持有者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不要求他们在申请K-4签证前递交移民申请,并且他们也不需要递交单独的I-129F表格。但是,为了保证在调整身份的过程中不出现问题,建议K-3与K-4签证受益人同时递交亲属移民申请。
获得K签证进入美国并不表示完成了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的整个过程。在入境美国,移民申请得到批准后,每个K-3/4非移民人士都必须向移民局递交调整身份申请。如果K-4小孩先前没有递交亲属移民申请,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亲属移民申请。
在永久居民身份申请等待批准期间,K-3和K-4签证持有者都可以递交工作许可申请,获得工作许可证。K-3/4签证是可多次出入境的,如果外籍人士持有K-3/4签证,可以到美国境外旅游,并且凭有效的K签证,可以返回美国。
如果亲属移民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被否决,或者K-3持有人与其配偶(美国公民)离婚,或者2年居留期满后未申请延期,在上述情况发生的30天后,K-3/4签证将会失效;同样,K-4签证持有人超过21岁或结婚,K-3签证持有人移民申请被批准,也会使K-4签证申请人的身份失效因此,即使拿到了K-3或K-4签证入境美国,也需要注意这些事项,否则在任何一步出现纰漏,都将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