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得作出的行为包括: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给与处分或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二条_x000D_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