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9年2月7日下午14时许,在河南省西华县展辉路娲城派出所对面公共卫生间门口,被告人刘某某与前妻的哥哥徐某某1因其儿子接送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662KL的银灰色东风风神S30轿车,将徐某某1乘坐的的被害人徐某某2的本田越野车头部撞坏,经鉴定价值25829元。(二)处理情况。西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