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清算中印章应当交由管理人,即清算组进行管理,清算组原则上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等。清算期间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业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_x000D_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_x000D_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_x000D_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_x000D_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_x000D_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_x000D_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_x000D_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