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因此,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转让别人处理受托事务。委托人之所以选择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理解和信任;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是因为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这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理解和信任;
2、目标是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目标是劳务,体现在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上;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双方约定。如果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法律没有别的规定,双方未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的,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有任何解除权的,除合同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不能归责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