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收养关系与房屋产权分割问题

律师回答
摘要:1993年,一个家庭搬迁至浦北路一室半户。2000年,他们结婚。2005年,他们不得不与父亲产生矛盾,最终被迫离开了他原来的住所。2014年,父亲突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律师解答认为,如果养父对他尽了抚养义务,解除收养关系后应该偿还抚养费。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解除收养关系的,对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应当给付生活费,他对此房屋有居住权,如果搬出,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咨询案例:
我出生于1966年,在1993年搬迁至浦北路一室半户。1995年,我结婚了。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和我的妻子在婚后选择住在妻子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父亲开始抱怨我对他的关心程度不够,认为我们这对夫妇影响了他的生活。在1998年底,由于这些原因,我和妻子不得不与父亲产生矛盾,最终被迫离开了他原来的住所。六年以后,父亲突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我才知道我不是父母亲生的真相,我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但可惜她在1983年就过世了。父亲几次三番地伤害我的感情,对此我也无话可说了,因此也同意与他解除收养关系。
他同时要求我将户口迁出浦北路,我要求将浦北路的房子一分为二(可售公房之使用权房),对方提出要赡养费还不知道是抚养费,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法官为什么要我拿我妻子的房产证和户口簿给他看?我们结婚后双方的户口及房屋状态都在各自的位置,没有变动过,我妻子又没有参与浦北路的分割。另外,我父亲有自己的退休工资,他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和赡养费吗?
律师解答:
因为养父对你尽了抚养义务,如果因你虐待或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你应该偿还抚养费。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对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应当给付生活费。你对此房屋有居住权。如果搬出,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律师的解答,如果父亲要求我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我应该偿还。如果父亲要求我搬出浦北路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我应该配合。我并非父母亲生的真相,但我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一百九十六条\t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t第二十九条\t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2-24)\t第七条\t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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