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纳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立案起诉:纳税人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5万元以上,占各类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行政处罚;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逃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不缴或少缴已扣、已缴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