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一、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由此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第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